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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高管花67万元购买的奔驰,今年投保了52万元。被严重追尾后,差点被刮掉。对方全责,保险公司只赔24万元:按二手车市场价格评估。
“我两年前花了67万多块钱在奔驰4s店买了一辆有轨电车,本来开得好好的,一个月前在高速公路上追尾,差点被刮了,我不负责。4s店报的维修费和市场价一样高,公平吗?”近日,来自湖北武汉的36岁张女士向记者透露。触目惊心的追尾事故——“车头和车尾完全面目全非,3个安全气囊爆炸”。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曾在武汉一家公司担任高管。 2025年8月3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他独自一人从河南返回武汉,遇到G0424京武高速黄陂段发生严重追尾事故。 “对方把我从中央车道撞到了紧急超车线,然后转身撞到了护栏,”他回忆道。 “车头和车尾已经完全认不出来了,三个安全气囊都爆炸了。”事故发生后拍摄的视频显示,车辆右后部严重缺失,电荷暴露。尽管电机暴露在外,但左后部也受损,前部也因撞击而变形。幸运的是,张女士只受了轻微脑震荡和擦伤。 The accident determination letter issuedof the Hubei Traffic Police clearly stated that Ms. Zhang is not responsible and the other vehicle is fully responsible. Claims Dilemma - The car bought for 670,000 yuan was insured for 520,000 yuan this year, but the other party was fully responsible for the insurance company but only paid 240,000 yuan.汽车购置发票gi张女士的文中显示,这辆奔驰Eqs450+是2023年2月12日购买的。他公开承认,为了省几千元,他通过熟人介绍从湖南一家奔驰4S店购买了这台测试车。发票价格为675552元,他签订了试驾转让协议。事故发生后,4S店评估的修理费用,超出了张女士购买太平洋保险520410元车损险的承保范围。不过,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损失理赔总额约为24万元,理由是“是按照二手车市场价格评估的”。 “我的车今年3月份投保了52万多元,事故发生在8月份,为什么不能按照保额赔付?”女士无法接受。张这个空间。理赔难——双方保险公司众说纷坛,汽车问题还在等待4S店解决。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其保险公司求偿。中国太平洋保险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道:“我们可以代位赔偿,但必须在人保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赔偿金额超过该数额,后续向人保索赔时,对方不认可的洪水可能无法追回。”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找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价值评估。人保财险称,事故主要责任方理赔员回应:由于张女士的车是从4S店调来的,且有明确的过往记录,其车不是新车,而是二手车,全损只能用二手车修复。 “24万元是同型号二手车的市场价格我通过报价系统查了一下。金钱的流逝并不是最终的决定。这个金额可以协商,但客户拒绝协商。鉴于他强调,理赔是根据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新车的价格。 “我们理解客户想要换新车的愿望,但不确定这辆车是否仍在生产。”对于“试驾是否算二手车”的问题,人保理赔员表示:“车辆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所有权变更,从单位车辆变成了个人车辆。”我们主要考虑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业内人士-如果用自己的保险,就全保:投保多少钱,交多少钱?如果用别人的保险,就全保:要多少钱,交多少钱》10月20日,记者联系了几家保险公司去公司询问车险,被告知车险费用是乘以疾病发票价格计算的,不考虑车况。 “赔偿”和“金额减半”?业内人士:张女士,她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和主理责任险的理赔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有不同的价值衡量标准。张女士的申诉是她的认知基准,是近70万元的购车发票和52万元的保险费用。在她心目中,汽车的价值就是收入。 关于新车的购买价格和损失率。袁女士是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庭上,“保险金额”将很难作为“实际金额”铁定的证据,而他们自己也面临着追偿的风险。为评估ng“实际价值”提供更细化、透明的价值评估标准,尤其针对非标二手车s。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价值不超过保险价值,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有责任确保承保时核定的保险价值尽可能接近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预计实际价值。不行,我们只能用“超出部分无效”来推卸承保过程中审慎核价的责任。否则,就有利用信息不对称收取高额保费的嫌疑。 “保险金额”不一定等于“损失金额”。保险公司对第三方车损险的赔偿原则是“按实际损失赔付”,即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价值是多少。但从以往的赔偿案例来看,当“自己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损失时,法院更支持“按照保险人的说法”进行赔偿。但对于“对方保险公司”的全损赔偿,由于赔付方与被保险人未达成合同关系,大部分赔偿都是以“实际损失赔偿”为主。律师声明——保险公司赔偿合法,但合法不等于合理。陕西锋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 事务所表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手车是指自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后,进行交易并转让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挂车、摩托车等。本例中,女士购买的测试车为 张先生首次注册粗暴地经过4S店,通过过户的方式过户到张女士名下,符合二手车的法律定义。虽然车辆使用时间较短,但涉案车辆的权属发生了变化。此外,测试车用于4S店展示和客户试驾,通常会经历一定的磨损,进一步强化了其二手特性。因此,张女士购买的测试车应该属于二手车。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没有约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计算赔偿标准。本案中,张女士的车属于二手车,其实际价值需要综合考虑服务等因素。ce 寿命、里程和市场损失。人保财险通过市场调研分析车辆价值,按照二手车市场价格24万元进行理赔,符合损失赔偿原则。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费。虽然张女士投保的车损险金额为52万元,但保险金额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车辆的实际价值,无法证明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需通过申请鉴定等程序确定。综上所述,人保财险的结算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朱长江强调,“合法性并不直接等同于合法性”。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是否得到公平评估。张女士可以向保险公司询问,该公司有权要求人保财险说明其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依据,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事故发生前车辆的实际价值,可以作为谈判或诉讼的有力证据。 长江建议:中国人保的张女士提供一份详细的市场分析报告,以验证分析方法和数据来源。如果张女士不同意评估结果,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尽快对车辆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与人保财险进行协商。如果谈判 成功,书面同意可以签字确认付款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当地银保委等机构投诉,并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如果上述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最后的法律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通过上述渠道维权的过程中,张女士在保存证据时,必须保留购车合同、发票、事故认定证明、保险单以及4S店的维修报价单。律师还提醒大家,在购买试驾或二手车时,应充分了解减免的快捷特点,并购买足够的汽车保险,才能避免潜在的危险。同时,此事也值得保险监管部门重视,以建立更加精细化、公平化的行业评估体系。干。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大丰讯